职工发生了工伤,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社保部门报送材料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单位,或者是由于没有缴纳社保,或者是担心因单位用工安全问题受到处罚,而不积极申报工伤,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当在发生工伤的一年内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证明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呢?是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经过长期的实践经验,本律师总结了如下几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也是实践中多数劳动局所采纳的。

一、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由工伤职工承担。

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的材料中重要的一项是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需要提交物证或者其他书面证据,还有证人证言等,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不能提供书面劳动合同的,实践中多数工伤保险机构要求劳动者进行"劳动关系确认"的仲裁,待仲裁确认属于劳动关系以后再进行工伤认定程序。

二、发生事故伤害的事实由工伤职工负责举证。

发生事故后,到医院就诊时医院会出具诊断证明书,工伤职工一定注意该证据的保管,因为该证明是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重要证据之一,另外,注意劳动者尽量不要到小诊所治疗,因为一些不正规的医疗机构很难提供诊断证明书以及其他正规票据,会影响到日后工伤认定的顺利进行。当然还涉及到其他证明工伤事故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录音等,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应该有意识的及时搜集。

三、事故伤害并非属于工伤事实由单位举证。

对于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往往抗辩事故并非工作原因造成,对于这种情况单位应当进行举证,否则工伤认定机构会采纳劳动者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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