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在东莞(外地)如何(诉讼)离婚?东莞婚姻专业律师电话13549432581,黎桂波律师,擅长为解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分配等问题;从业以来,办理了一百余宗婚姻案件,在办理这些案件中,运用专业经验及交际技能为产生误解的夫妻调和,为感情已破裂的夫妻和解离婚,所以为当事人节省了很大的时间和诉讼成本。如有婚姻疑问,可致电黎律师,黎律师将为你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同时,为你保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在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但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二是如果一方与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现居住地未满一年,则应视其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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