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接受榆次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指派XXX、XXX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加诉讼。辩护人通过认真仔细研阅本案全部案卷、参与本案的庭审,辩护人对徐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徐X具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徐X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徐X年纪尚轻,失业在家,跟随同乡杨京辉参加办理营业执照工作,是为生活所计。客观上在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仅是带领开户人去银行开户;主观上,没有直接犯罪的故意,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徐X系初犯、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

三、徐X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可依法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徐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所有犯罪情节,系坦白,犯罪情节较轻;徐X系初犯,真诚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徐X符合宣告缓刑的全部条件,请求依法适用缓刑。

综上,徐X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且是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采纳。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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