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大环境下,公司企业作为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比比皆是,债权人穷尽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方法,但是公司依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的债权依旧无法实现,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公司债权人可通过以下方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债权人到债务人公司的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公司成立以及股东出资情况资料,了解公司的具体股东以及出资情况,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以及抽逃出资的情形存在。 第二,根据查询的公司股东情况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与公司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以上措施依据如下: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应当认定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如果存在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应由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股东认缴的出资还未到期依然可以认定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 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依据是2019年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二是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在上述情形下,债权人有权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