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进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高法【2021】97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审判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更好地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21]60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案件类型:适用于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

二、赔偿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三、案件范围:适用于2021年11月1日(含本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除前期试点的厦门、莆田、平潭三地外,本次试点前已受理当事人在试点后撤诉又重新起诉的一审案件,以及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后按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不予适用。本次全省试点后,赔偿权利人因不了解政策变化,仍主张按农村居民赔偿标准的,应予释明。

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试点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