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在线(第六十八期)
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进行诉讼?

刘先生:我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屡次遇到这种情况,生意伙伴突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又不依法清算,甚至纯粹借吊销营业执照来逃避债务,致使我公司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请问这种情况我公司该如何起诉?
李律师: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我国的诉讼法未作出明确规定。1999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以法经[2000]23号和法经[2000]24号文作出函复。最高人民法院李国光副院长于2001年11月13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对此也提出了指导意见。据此,你所说的问题应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1)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只是丧失了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但其法人资格并未丧失,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你可以直接起诉。(2)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依法成立清算组的,你应该以清算组为被告或直接参与清算。(3)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其出资人(包括股东、开办单位等)不依法组织清算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将出资人和该企业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由该企业承担债务,由出资人承担清算责任。(4)如果企业法人的出资人(股东、开办单位等)出资不到位,或者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该出资人除应承担清算责任外,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应范围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