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当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差别只在于劳动合同本身是否有终止日期。

什么情况下企业与劳动者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

王某于2013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又续订了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2018年3月31日合同期满。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满时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前,王某向公司书面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愿。但该公司决定与王某终止劳动合同。

王某主张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认为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不存在违法终止情形,属于合法终止,只同意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018年4月4日,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王某的仲裁申请。

【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在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不属于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不胜任工作且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胜任工作情形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照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