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整人们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范,它不偏执于权贵身份或无赖泼皮的蛮横,一律对所调整的每个人的意志以法律为方圆而规矩之。只有在不同的身份以同一规则规范其行为,使每个人的权益因法律承诺而得以维护。这样的法律才能成为每个人维权的工具。据此让文字表达的法律,强制公民老实地生活工作等,它同时宣告对人们利益之争之侵有能力全面衡量维护之,这才是法律本义。
  但当出现如下情况,法律本义可能出现不全。
  若对侵害权益者的行为人,法律强制其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或负刑事之责,示以惩罚,让其服法,使其老实。但受害方权益因担责者没有经济能力,不足以维护受损方的利益,那么法律只能使担责者强制老实,却不能完全维护受损权益者的全部利益。一个人权益,既可表达在物质利益上,也可表达在精神利益上。有时一个人利益,不仅仅是遭受的物质损失,而为其名誉和权利而争执之。所以,法律之力,强制责任人的担责,同时以法律之力在经济上、名誉上有所表示,并给予必要支持,否则法律维权是不全的。例在对执行无赔偿能力行凶者的死刑,同时要对受害者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给予必要法律规定让国家承担补偿之。
  法律规范要通过司法机构或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实现其效力,约束和影响人们行为。如果职能行为因相关负有职责的人,基于其某种原因,丧失其本有职能,法律不能有效发挥功能时,那么,法律遇到不老实之人,其的张牙舞爪、漫天要价,给予了人为满足,而听之法律要求老实之人,显有让人吃亏之感。例有涉及事故损害致人死亡事件,经常出现对吵闹的聚众者给予额外补偿,名曰凡是用经济能解决的,就用经济手段解决之,称之为和谐社会压倒一切,却压缩了法律应有统治空间,牺牲了法律公平。又例如,邻居将另一家住宅的小门出入之路(村杂地)打围墙堵塞,那么受害人若为此民事诉讼,可能不在法院受案范围,但向行政机关举报违章建围墙,可能执法不力,若为此行政诉讼,效果不是十分理想,那么只有采取私力救济手段。但此人胆小怕事怕闯祸,这样老实之人有可能找不到法律维护途径的情形。法律本义不全的情形在民事纠纷表现得尤为较甚。
  法律体现全国人民的意志,以主权范围内着眼的权力机构组织以特定程序表达出来的规范,具有最高效力和地位,不得与之冲突。但以一定范围的地方或部门的"家规"意志,而享有法律职能官员,基于利益趋向,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本能,却在担当"家规"的意志,牺牲了法律特定范围的效力,让法律不能自保。例如律师对国家机关因工作所保存的档案信息进行查询时,而这些部门总是举其规章遮挡其信息公开,却不顾法律如何规定的档案信息应当公开。至此,出现法律不能约束特定职权身份人时,首当其冲的损害是法律的普遍性。
  基于上述不全的法律本义出现,其效力不属于法治(法律统治天下)模式。法律本义,不但它要有能力让人为之老实,同时它应当有能力维好他们的权利,二者兼而有之。如果自我约束力人的服法老实,而不能使野蛮的赖皮或利用优势者不得利,那么不平等老实效果,不是法律应有的本义之下的平等适法。如果法律实现了行为人之老实,但它本身不能实现有效的维权,那么法律因没有权威,也不是法律应有的本义之下维权适法。例有一家广告公司为与另一家广告公司竞争,不顾审批程序批准的时间段,在同一地点强行将另一家广告公司设置的广告产品肆无忌惮地撕下,篡夺在先时间段设置的广告位,设置了它自己尚未达始期的广告产品。另一家广告公司为此报警,但警方巧妙地以民事纠纷为由一言蔽之不管,其结果使法律在这起严重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行为中死亡。
  总之,法律本义,既要使人服法老实,又不让老实者吃亏;既要对不服法不老实之人惩治,又不让其得额外之利(包括部门利益)。只有这样才能让法律实现其应有本义,也只有这样,使法律不致沦落为特定人的维权工具。当有的法律因其本义不全,使此不能成为全民平等维权工具的时候,将会损害国家法律的法治。(作者郑建荣)
   
   
   
    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