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犯和集合犯是什么,在刑法上是法定的一罪,还是处断的一罪,还是数个犯罪行为的时间有间隔,还是需要具有连续性。那么,连续犯和集...


  连续犯和集合犯是什么,在刑法上是法定的一罪,还是处断的一罪,还是数个犯罪行为的时间有间隔,还是需要具有连续性。那么,连续犯和集合犯怎么区分是什么?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连续犯和集合犯怎么区分

  从数个同种行为构成一罪来看,集合犯与连续犯相近似,两者相似之处在于:其一,都具有连续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意思倾向。其二,数个同种行为触犯的是同一罪名。但两者存在根本区别:其一,集合犯是刑法规定同种的数行为为一罪,所以是法定的一罪;而连续犯,连续实施的同种数行为均独立构成犯罪,是数罪而只是作为一罪处理,所以是处断的一罪。其二,集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在时间上可以有间隔,即在行为与行为之间,不要求有连续性;而连续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表现为必须具有连续性,行为与行为在时间上不能间隔的过久。


  二、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是什么

  传统的吸收犯与牵连犯确实有许多交叉之处。然而,这里,我们所说的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是指牵连犯与狭义吸收犯的区别。

  牵连犯与吸收犯都具有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而且它们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并且都是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出于犯一罪的目的。但是二者之间仍具有质的区别。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

  6、主观方面的差别。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

  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连续犯和集合犯怎么区分的全部内容。集合犯和连续犯之间有相似之处,但还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比如一个要去时间有间隔的,一个是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