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审理中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呢?笔者结合亲身经验说几点个人意见。

首先是对证人证言真实性的质证。

证人证言是否客观、真实,一般可从以下两个个方面进行质证:一是证人与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若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是一方当事人的员工、亲戚、朋友等,该证人证言会因利害关系可能导致证言倾向一方当事人,而不具有客观性。但是,如果仅仅是简单以证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为由主张证人证言不真实,其质疑和质问的力度较弱,还应结合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能否相互印证的角度,提出更加有效的质证意见。此外,如果有证据显示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在较大程度上降低证人证言在法官心中的采信度。二是证人证言内容。“亲身感知规则”是审查证人证言的首要规则。证人证言的内容必须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证人只能对自己耳闻目睹的案件情况进行体验陈述,如果是传来证人作证,必须说明来源,对于道听途说的消息,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

其次是对证人证言合法性的质证

作证的证人是否具有证人资格。证人的作证资格,是其成为法庭上的证人的前提。如果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生理及精神状态足以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其作证资格就值得质疑。证人分为自然人证人和单位证人,具备证人资格应同时满足了解案情和正确表达这两个法律要件。能否成为证人与年龄没有必然关系,即使是未成年人,根据《证据规定》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作为证人。”如果证人出庭不能正确表达或者沉默不语,则丧失作为证人的资格。单位证人的作证方式一般是出具书面证明文件。根据《民诉法解释》规定,单位证明只有具备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出具人签字或盖章和单位公章这三个要素才具备合法的形式要件,具有作为证据的资格。

再次是对出庭证人的证言质证。

在庭上要对出庭证人的证言以下情况作出审查: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证人是否为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即证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正确的感知、记录、回忆能力,证人是否能正确表达这一感知等;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证人对同一事实的前后描述是否矛盾;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证人因情感或经济利益的影响,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所偏袒;证人的感知、回忆、表述能力是否存在缺陷等。

最后是对未出庭证人的证词的质证。

未到庭的证人一般会出具书面证词,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质证:证词形成的时间、地点、环境;证词的来源及其来源程序是否合法;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如是否有重大利益关联性、亲属、贿赂、胁迫等情况;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证人是否为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证词中是否存在不一致之处、证词是否存在自相矛盾的明显错误;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是否合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