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遭遇到交通事故受伤时,一定涉及到赔偿问题,这也是双方经常发生争议的地方,一个漫天要价,一个就地还价。而一旦走上法庭,最有力的依据就是第三方作出伤残鉴定,不同的伤残级别计算出来的赔偿数额差别很大,因此伤残鉴定无论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还是对肇事司机来讲都很重要。要把握好鉴定时间,准备好充分的申请材料,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什么是伤残?什么时间去鉴定最好?伤残鉴定注意事项有哪些?今天说说关于伤残鉴定方面的问题。

1、交通事故中的伤残是什么? 交通事故中所指的伤残,和我们平时理解的残疾是不一样的,有的伤情养好了后,不会留下残疾,但是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就已经达到伤残的标准。构成伤残的情况下,肇事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构成伤残,是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非医院。交通事故构成的伤情各种各样,情况复杂,具体可以参照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比较合适? 根据司法实践,一般受伤后满三个月可以做伤残鉴定,有些特殊情况则需满六个月。基于受害者利益最大化考虑,受害人最好能在期满的同时做鉴定。原因是有些病情由于恢复的时间太长,鉴定时伤情无法构成伤残,这种情况会使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3、伤残鉴定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①务必真实反映被鉴定人的真实情况; ②被鉴定人住院期间应尽量保存好所有的病例资料及影像; ③当事各方在鉴定过程中,应该做到尊重客观事实,尽力配合医生在鉴定过程中的要求,不能做出有影响最终鉴定结果的行为,导致最终鉴定结果失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5、评定书。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6、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程序也不是很复杂,不过我们要从根本上做好准备,在小心谨慎驾驶的基础上,做好必要的保障也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