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上述司法解释可知,离婚时,如果双方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返还彩礼。

但实践中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因接收彩礼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案件中彩礼返还问题十分常见。审判实践中,出现这种情况,法院可以结合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的数额。

故,离婚时能否要回彩礼如果满足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要件是可以要求返还的,如果不满足上述要件,就要综合考虑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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