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过度医疗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的,医疗机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不存在过度医疗的行为,事实上,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在举证问题上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机构作为被告方,需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行为。患者一方对接受了医学诊疗以及有损害后果进行举证,此外提出对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进行鉴定,或者对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以及伪造、篡改病历资料提供证明。如果医疗机构有隐匿、销毁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行为,则免除了患者一方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明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医疗事故鉴定标准如下: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找法网提醒您,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处理:
1.医患双方平等协商处理;
2.当事人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处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3.调解不成,或者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民事诉讼;
4.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