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了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生命权、身体健康权、自由权,肖像权,统称为人身权。从此,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有了保护这些权利的意识。这短短的规定,奠定了中国人格权法律发展完善的基础。
34年后,民法典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改人身权为人格权,以独立篇章的形式确立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强调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重要权利,还增加了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
此前,民法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随着人们保护隐私的意识和需求越来越强,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权或以维护公序良俗等方式对公民的隐私权益进行保护。但信息社会衍生出来的司法难题越来越多,这种间接的保护方法已不足以应对。
1、停止侵害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2)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当对隐私权人产生严重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成应当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外,还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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