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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几种处理模式

2014-07-04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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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现今并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范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而是散见于各种司法解释之中,主要有: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1985年8月...

  我国现今并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范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而是散见于各种司法解释之中,主要有: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1985年8月19日),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过程中如有发现经济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案件材料移交相应的司法机关处理。豜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发现违法犯罪必须严肃执法的通知》(1985年12月9日),重申并强调了上述通知的精神。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1987年3月11日),进一步规定了公检法在处理案件时如有争议时由政法委进行协调处理。豞四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12月11日),该规定对于存单纠纷案件中发现的涉嫌刑事责任如何处理作了详细规定。五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9日),该规定对于刑民交案件作了比较细致详细的规范。

  上述司法解释反映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是“先刑后民”,并且法院也可以在具体案件中发挥主观能动性,行使能动司法审查权,以求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并不排除具体个案中的“先民后刑”或者“刑民并行”的处理模式,且上述规定属于司法解释性质,用立法的形式明确加以规范应属必要。司法实践中,究竟是“先刑后民”、“先民后刑”抑或是“刑民并行”,司法实务界以及理论界多有争论,至今没有定论。司法实践中,为了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法院会将内部机构细分成民庭、刑庭、行政庭等专业化庭室,专业化分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高效的审判,但是对于涉及到刑民交叉特别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出于种种考虑,刑事法官会让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解决被告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民事责任问题,即两种责任同时予以解决,故笔者建议,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尊重当事人选择权的基础上,应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解决为主,当事人另行起诉为辅,以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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