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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酒店停车被砸 酒店赔偿8660元

2019-05-28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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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正义网北京2月1日讯(郭京霞)荀先生入住某酒店,并将爱车停在了酒店提供的免费停车场,没想到一场突来的大风将停车场边上的一棵大树刮倒,正巧砸在了荀先生的爱车上。为此,荀先生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修车费和其他经济损失。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正义网北京2月1日讯(郭京霞)荀先生入住某酒店,并将爱车停在了酒店提供的免费停车场,没想到一场突来的大风将停车场边上的一棵大树刮倒,正巧砸在了荀先生的爱车上。为此,荀先生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修车费和其他经济损失。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经终审判决,一中院以未尽妥善保管义务为由,判令酒店赔偿荀先生修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660元。

  2006年3月11日晚,荀先生在北京某酒店住宿,并预交住宿费押金400元,荀先生将其尼桑轿车停放在锦水芙蓉公司的免费停车场。第二天早上,荀先生发现车被酒店停车场栏杆处的一颗大树所砸,造成车辆天窗等部位的损坏,原来是头天夜里一场大风将停车场围栏处的大树刮倒,将荀先生的尼桑轿车砸坏了。

  虽然该酒店退还了荀先生预交的住宿费押金400元,但荀先生修车共花费了12317元,其中由荀先生投保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理赔了8817元,荀先生实际支出了修车费3500元。修车期间,荀先生误工损失为2860元,并支付了租车费用2300元。

  2006年7月,荀先生将该酒店告上法庭。荀先生认为,他办理了酒店住宿手续,缴纳了住宿押金,酒店理应对其车辆尽妥善保管义务,因此应当由酒店赔偿其经济损失。

  而该酒店则称,将荀先生汽车砸伤的树木并不是公司所有,而是由相邻的某单位管理,因此,酒店不是树木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荀先生在酒店消费,将车停在酒店提供的免费停车场,当天由于突发雷雨大风,将与停车场相邻的属于其它单位所有、管理的树木刮断,将荀先生车辆砸伤,是由于第三人缺乏对所有的树木管理造成的,酒店没有任何过失;酒店为荀先生提供免费停车场,是免费的保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免费保管的保管人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荀先生在酒店入住并预交了住宿费押金,双方的服务合同成立。荀先生将其驾驶的机动车停放在酒店指定停车场内,保管住宿人荀先生的机动车安全即成为附随义务,虽然未收取荀先生的停车费,但停车服务应包含在酒店住宿提供的服务内,因此,双方即形成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酒店理应对荀先生交付的机动车尽到妥善的保管义务。

  鉴于此,一中院认为,由于未能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荀先生的机动车在停车场内受损,酒店应承担赔偿义务。据此终审判令该酒店赔偿荀先生修车费3500元,租车费2300元,误工损失2860元,共计8660元。[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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