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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怀疑烧鸡有问题 超市老板怒将其砍伤

2012-12-26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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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顾客孙某某怀疑购买的烧鸡有质量问题,便去找超市经营者胡成梁理论,不料竟被其砍伤。法院以胡成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孙某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顾客孙某某怀疑购买的烧鸡有质量问题,便去找超市经营者胡成梁理论,不料竟被其砍伤。法院以胡成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孙某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951.75元。

被告人胡成梁,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30日被羁押,同年5月8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因被告人胡成梁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于2008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

2008年4月12日中午,孙某某到通州区潞城镇南刘村被告人胡成梁经营的“益峰”超市购买烧鸡,因怀疑烧鸡有质量问题,便要求更换,与超市男老板胡成梁发生争执并互殴,该超市女老板退还孙某某10元钱;当日18时许,孙某某到超市要求胡成梁赔偿撕坏衣服费用,双方言语不和打在一起,后胡成梁持刀将其砍伤。致孙某某左腰背外侧疤痕长7厘米,左髂骨瘢痕长3.5厘米,左手掌瘢痕长2.2厘米,右大腿前侧近膝部瘢痕长9厘米,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被抓获。

受伤的孙某某对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要求胡赔偿其医药费6642.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0元、误工费75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21 392.5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成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胡成梁当庭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成梁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依法赔偿其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过高、无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以胡成梁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孙某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一千九百五十一元七角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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