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因此,在劳动者加班后,用人单位应该足额支付报酬,若是用人单位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则劳动者可以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以及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可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劳动报酬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若用人单位系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随时离职,若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的,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