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同命同价在全国部分省市试点执行,目前还没有在全国所有城市执行。未开展《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试点》的城市,发生交通事故农村户口不按城市标准赔偿,赔偿标准采用的是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但如果农村户口在城市居住达到一定的年限,有固定的收入,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的。
根据《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全国应该统一问题”的答复》
但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两项,由于我国现实中存在的东西部差异、城乡差别,该司法解释区分城镇和农村标准,分别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一定的年限。在结果上,确实会出现赔偿标准不同、赔偿数额相异的结果。但是,基于以下原因,目前来看,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全国统一的条件尚不成熟:
第一,东西部差异、城乡差别是赔偿标准不能统一的现实条件。
第二,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也在根据法律和现实发展逐步调整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