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自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押财产是设立,而质押合同是质权产生的前提,若债权人未实际取得则其债权上并未设立质权担保,债权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应当及时请求出质人交付约定的质押财产或者请求债务人提供其他担保债务的方式。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扩大出质权利的范围,是《物权编》对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新型民事权利在立法上的回应,同时也借鉴了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质权制度。《民法典》扩大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为借贷款提供了更多可以选择的担保方式,必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无形财产日益增加的现实,以及大量票据、提单的产生,让权利质押成为企业融资手段的新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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