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抵押权如何对抗租赁权

2021-07-06 14: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当一个物中,存在着多个他物权。相互冲突时,有哪几个物是可以优先受偿的呢?正如抵押权与租赁权,这两种物相冲突的时候,应该要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还是租赁人继续享有权利呢?找法网小编就为您带来抵押权如何对抗租赁权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抵押权如何对抗租赁权

  一、抵押权如何对抗租赁权

  抵押物租赁在先,抵押在后,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赁权。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二、抵押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概念: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特征:

  (一)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四)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五)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


  三、担保物权都是从权利吗

  针对不同主体提供的担保,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与否也不同。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例如,抵押权人就债权的处分必须及于抵押权,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债权;也不得将债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抵押权;更不得将债权与抵押权分别让与两人。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这体现在:债权一部分消灭,如清偿、让与,债权人仍就未清偿债权部分对担保物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分期履行的债权,已届履行期的部分未履行时,债权人就全部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格上涨,债务人就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反之,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担保的义务。

  抵押物租赁在先,抵押在后,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赁权。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以上内容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们分析的抵押权如何对抗租赁权的内容。如您还有其他法律疑惑,欢迎咨询我们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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