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相邻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因对各自所有的或占有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互相间所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传统的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排他的权利,但这并不是说所有权的行使因此就可以不受限制.依照法律规定,所有权人尽管对不动产享有所有权,但他对其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必须以不影响他人权利或祔公共利益为前提.相邻权是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相邻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相邻关系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发生的。这是由于单个主体构不成相邻,也无法发生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基于不动产相互连接的情形,也包括不动产之间相互邻近的情形,比如不相连接的前后两幢房屋也发生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一种从属的法律关系,它不能单独转让,只能随着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如果不动产消灭它也随之消灭。
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
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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