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为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担保人需要在担保范围内对担保债权承担担保责任,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权的,可以对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执行,但仅限于在担保范围内,且不允许执行担保人的家庭财产
主合同解除从合同解除。
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主、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没有从合同,也就无所谓主合同。尽管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将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从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并不影响到主合同的效力。
(一)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二)法律对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有效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对于该条规定应特别注意,按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可以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有效,该约定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合法有效而物权法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只有法律才能规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有效,如担保合同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有效,则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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