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人对如何对共有物进行处分方式: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形下,我国《民法典》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问题上兼顾效益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对共有物的处分问题上,实行“绝对多数决”原则。即: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处分共有物。传统民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规定只有在全体按份共有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对共有物进行处分。
共有物包括:
1.是特定的物;
2.是以其整体作为共有关系的客体。每个共有人的权利都及于整个共有物。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物不能分割;
3.可以是“单一物”,也可以是“合成物”或“集合物”。
4.其命运取决于全体共有人的意志,部分共有人不得擅自对共有物进行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处分;
5.一般以有体物为限。不同于共有财产。找法网提醒您,共有财产既可以是有形财产,还包括无形财产(如著作、发明、发现等智力成果),还可以包括特殊形式的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
在按份共有人之间就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有约定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根据其约定加以处理。如果按份共有人之间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应当有一个合理的期限。对此,行使期限过长,商机稍纵即逝,不利于保护转让人的利益;期限过短,会使优先购买权人缺乏必要的考虑和准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