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房屋质量保证书不能作为抵押,房屋可以用为抵押物为债务担保的,但房屋质量保证书并不是房屋,所以不能抵押担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找法网提醒您,房屋抵押登记材料有:申请书;抵押合同;以房屋所有权设定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还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房屋抵押登记办理流程如下:
1.抵押当事人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登记办理申请,并提交登记材料;
2.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
3.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4.登记机关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