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鉴定结论往往被司法实务界奉为“科学的裁判”。因而医疗事故鉴定意见对司法裁判也有着巨大的影响力。但目前医疗事故鉴定并不属于司法鉴定的范围。对此,苏建召在《检察日报》上发表文章《医疗事故可纳入司法鉴定范围》中指出:
笔者认为,将医疗事故鉴定游离于司法鉴定体系之外的设置和定位,在立法上欠缺严谨,减少了对鉴定人员必要而严格的职业约束,很容易滋生腐败。
为此,应当取消现行医学会鉴定模式,由立法机关出台相应的司法鉴定法,将医疗事故鉴定统一纳入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将医疗事故鉴定纳入司法鉴定体系,能有效切断鉴定人员对医疗机构的人身依附关系,从根本上解决“自我鉴定”的问题。并且,为保障鉴定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应当对司法鉴定人员参照医疗技术人员管理模式,实行职称评定并享受高于同类医疗技术职称的优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