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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债务加入 加入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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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陈某雄向湘桥法院提起诉讼称:陈某雄与维某公司、张某、李某丽素有业务往来,维某公司、张某、李某丽结欠陈某雄货款人民币2040000元,维某公司、张某、李某丽立欠条一份交陈某雄存执。期间李某丽付还...

  案情:陈某雄向湘桥法院提起诉讼称:陈某雄与维某公司、张某、李某丽素有业务往来,维某公司、张某、李某丽结欠陈某雄货款人民币2040000元,维某公司、张某、李某丽立欠条一份交陈某雄存执。期间李某丽付还部分货款及利息,后陈某雄多次催讨,维某公司、张某、李某丽对其余本息未予付还。请求判令维某公司、张某、李某丽共同付还陈某雄货款人民币1980000元及该款利息损失。

  日前,湘桥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维某公司、张某、李某丽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付还陈某雄货款人民币1980000元并支付利息。

  张某提起上诉,认为该债务与其和李某丽个人无关。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各方争议的焦点是涉案货款应由承担的问题。经审理认为:1、维某公司结欠陈某雄货款的事实,由加盖了维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结条》予以证明,对该事实维某公司亦予以承认,应予认定。2、李某丽以欠款人名义在《结条》上签名,后又以其作为付款人付还陈某雄货款及四次付还利息等事实,说明李某丽自愿为维某公司的债务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该债务加入合法有效,李某丽应当与维特公司连带偿还货款。3、《结条》上张某名字系由李某丽所签,并没有证据证明该签名行为系张某委托李某丽所为,不能说明张某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但张某与李某丽是法定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李某丽所承担的责任应按张某与李某丽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法官点评

  本案中二审法院虽然作出与一审法院同样的判决结果,但判决理由却不相同。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李某丽、维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主要理由是张某、李某丽系夫妻关系,维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张某、李某丽的女儿,在与陈某雄发生购销关系中有家庭式经营的特点,从而确认与陈某雄发生购销关系是维某公司、张某、李某丽,该理由值得商榷。

  本案中,维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该规定揭示了法人的民事主体性和法人的基本特征,即有独立的名义、独立的财产、健全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责任。所谓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所具有的独立于其投资人以及法人的成员的财产,而法人既然能享有权利,就应对自己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无限责任公司),法人的创立人和法人的成员对法人的债务不负责任。回归到本案,维某公司与他人发生的买卖关系应由该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因维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张某、李某丽的女儿,而判决张某、李某丽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没有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丽需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要理由李某丽以欠款人名义在《结条》上签名,后又以其作为付款人付还陈某雄货款60000元及四次付还利息等事实构成了债务加入。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也称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独立负担。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债务全部由第三人独自承担,其前提是需经过债权人同意。而并存的债务承担,即是债务加入,是指由债权人与第三人或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了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此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他们共为连带债务人。债的加入的法律后果是,第三人承担与原债务具有同一内容和范围的债务,但同时原债务人的债务并未消灭,由于债务加入并不免除债务人的义务,因此并不一定需债务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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