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在债权人公司破产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除了完成通知债权人和发布公告外,还应当做好以准备工作:
(1)拟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2)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
(3)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
(4)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
(5)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
(6)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债权人会议可在下列情况下召开:
(1)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
(2)在清算组要求时召开;
(3)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1)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出席会议的权利。
债权人会议成员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再出席债权人会议
①已经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并获得足额清偿的;
②已经由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获得足额清偿的。
(2)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债权人会议成员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两种。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不仅与各国关于债权人会议的不同立法例连在一起,而且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及其与破产程序中的其他机构的关系连在一起,债权人会议的定性问题直接决定着其在破产程序中的程序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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