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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代理词

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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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债务转让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给其他人的情形,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时候,需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务人保证人的,还需要通知保证人。那么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代理词?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主审法官:

  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冯*律师担任×××诉上海××经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代理人。经法庭审理,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一审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所涉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对被告上海××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㈠根据2002年10月29日和2003年3月由被告上海××公司盖章的两份《协议书》(原告证据4、5),上海××公司已确认了其对案外人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所负未尽债务转由向案外人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履行,这是本案所涉第一次债权转让依法成立的事实依据,是被告上海××公司无法回避和否认的铁的事实!

  ㈡根据2010年6月9日上海××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原告证据19)、2010年6月上海××公司向被告上海××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原告证据20)和被告上海××公司的《复函》(原告补充证据一),特别是该份《复函》,已充分证明了被告上海××公司完全知晓其对上海××公司所负债务被转让于原告×××的事实,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案外人上海××公司的该次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对被告上海××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上海××公司应对原告×××履行清偿债款之义务。

  二、原告所享上述债权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被告上海××公司关于所负债务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成立。

  自2003年3月被告上海××公司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同意于2003年5月1日前将200万元不附条件地一次性给付上海××公司以来(详见原告证据4《协议书》),上海××公司就以各种籍口和理由来敷衍、推诿、搪塞对该笔债款的履行;期间,上海××公司通过邮寄《催付函》(原告证据6、7)并委托案外人×××直接与上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面谈或致电方式积极催讨上述债款(原告证据8、18、补充证据二),但收效甚微。

  关于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上海××公司委托×××向上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催讨债款的录音证据,不但证明了×××在上述录音之前就曾长期向××催讨债款的事实,更证明了××作为上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始终表示愿意清偿债务的事实,具体如下:

  ㈠关于×××曾长期向××催讨债款的事实:

  1、原告证据8《录音电话文字记录》(2009年2月24日)原文引用:

  略

  2、原告补充证据二《××电话录音文字记录》(2009年5月13日)原文引用:

  ㈡关于上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始终表示愿意清偿债务的事实。

  1、原告证据8《录音电话文字记录》(2009年2月24日)原文引用:

  略

  2、原告补充证据二《××电话录音文字记录》(2009年5月13日)原文引用:

  略

  由上述录音证据,自2003年5月1日至本案起诉之日,上海××公司从未放弃对被告上海××公司200万债务的追索,而作为被告上海××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也始终表示愿意协调、解决公司所负债务,因此,在此期间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断的法律规定,原告所享上述债权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同时,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使本案诉讼时效届满,但被告上海××公司曾多次向上海××公司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变相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因此,其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同样不能成立。

  三、本案被告××、×××、上海金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应对上述债务与被告上海××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原告证据8-18,被告××、×××是上海××公司的实际股东和控制人以及该两被告同时又是上海**公司等多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事实已经查明;被告××、×××为达逃避债务之目的,滥用上海××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已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该两被告应对上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鉴于上海**公司与上海××公司之间特殊的关联性,而在上述债务催讨期间上海**公司又曾愿意变相代上海××公司清偿债款,于法不悖,因此,上海**公司亦应对上述债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对被告上海××公司依法享有受让的债权,且该债权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同时,被告××、×××、上海**公司应对上述债务与被告上海××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审理中,被告代理人只是一味地专注于混淆视听、牵强附会、强词夺理,并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而上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亦不敢出庭接受质询,可见被告代理人的抗辩意见纯属狡辩而已!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主审法官重视并予以采纳!

  致敬!

  代理人:xxx

  xx年xx月xx日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二、债务转移协议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转让协议书范文如下:

  债务受让人:xxx

  住所: xxx

  法定代表人: xxx

  贷款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债务转移方: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签订时间:x 年 x 月 x 日

  签订地点:xxx

  三、债务转移起诉状

  原告:张某某 男 汉族 1978年9月6日出生

  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

  电话:1380000000

  被告:洪某某 女 汉族 1937年10月8日出生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电话:1360000000

  被告:沈某某 男 汉族 1969年10月18日出生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小关北里0楼0门0号

  电话:1360000000

  案由: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11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沈洪系生意上的合作伙伴,二被告系母子关系,至2015年1月22日被告沈某欠原告合作款110万元(同日被告沈某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5年2月10日原、被告经友好协商,原告同意“被告洪某某自愿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出售,从出售所得房款中扣除100万元后,剩余款项替被告沈某偿还所欠原告款项110万元”,双方并于当日签订《还款协议》,但是协议签订后被告多次表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已经明显违约,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望给予支持。

  此 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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