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罪判决书

2021-12-21 16: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刑事辩护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众所周知,在进入审判程序的时候,在审判结束时会发判决书,是对审判过程和结果的一种记录,对于被告人是有强制性的效力,判决书是有严格的格式的,需按照相应的格式书写,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罪判决书?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罪判决书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川0302刑初57号

  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眉山市新华纸业印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负责人,家住重庆市永川区。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自贡市公安局汇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辩护人XXX,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公诉刑诉(20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明独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及其辩护人刁云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某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担任眉山市新华纸业印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负责人期间,伙同眉山市新华纸业印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在逃),以眉山市新华纸业印务有限公司更新设备需要资金为由,以每月支付2%—3%的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彭某某、林某某等82人存款共2,271,700元,期间支付借款利息202,34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认为,1、对起诉书指控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异议;2、被告人汪某某是受刘某某指使、安排下实施的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3、被告人汪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汪某某属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某接受眉山市新华纸业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在逃)的安排来到该公司自贡分公司工作并任负责人。被告人汪某某在担任负责人期间,采取打电话、发宣传单等方式,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眉山市新华纸业印务有限公司更新设备需要资金为由,以每月支付2%—3%的高额利息作为回报,先后向彭某某、林某某等82名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被告人汪某某在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先后将大部分资金通过银行转入刘某某个人账户,其余资金用于分公司经营支出。经自贡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眉山市新华纸业印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确认为2,271,700元,归还本金0元,支付借款利息金额为202,340元,无法确认的金额为90,000元。彭某某、林某某等82名被害人实际共损失2,069,360元。

  2015年9月21日,被告人汪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景怡”宾馆203房间被昆明市警方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材料;工商注册资料;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眉山市新华纸业印务有限公司房屋信息;借款合同;收据、收条;银行流水信息;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抓获经过说明;证人付某某、龚某、陈某甲、蹇某某、谭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乙、彭某某、林某某、邱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四川联立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周某、林某某、黄某某、舒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的规定,被告人汪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依法认定为2,069,36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规定,本案属共同故意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规定,被告人汪某某是受刘某某指使、安排下实施的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汪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物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的规定,本案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应退赔给本案各名被害人。

  关于控辩双方提出本案为单位犯罪的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个人为进行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规定,本案眉山市新华纸业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在自贡市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设立分公司后,由被告人汪某某负责的全部活动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汪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当,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理由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

  二、本案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共计2,069,360元退赔给82名被害人,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XXX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罪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谅解书怎么写

  20xx年x月xx日,赵XX与吸收本人存款xx万元。事件发生后,赵XX于20xx年xx月向公安机关自首,现本案已移送到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赵XX被羁押在XX市看守所。事故发生后,赵XX的家人非常重视,当即替赵XX支付了吸收的存款xx万元,其后又积极与我们家属协商进一步赔偿事宜,并已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了全部的赔偿款xxxxxxx元。在协商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赵XX家庭也很困难,主要收入就是依靠微薄的农业种植和进城务工。这种困难情况下,赵XX及其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很好,其亲人也需要他的工作收入扶助;赵XX的行为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他的家人也因此十分痛苦,他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我们并不希望继续造就新的悲剧,愿意原谅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本人对赵XX的行为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赵XX的刑事责任,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撤案申请书》,请求检察机关给予赵XX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本案予以撤案。此致XX市公安局XX市人民检察院受害者:李XX20xx年xx月xx日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两种情况:

  1、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的。

  2、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其采取的方法是违法的,如有的金融机构为了争揽储户,违反中央银行的利率规定,采用擅自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进行不正当竞争,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统一利率政策,扰乱金融秩序。

  所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通过存款名义以外的其他形式吸收公众存款,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目的的行为。如有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资金互相组织吸收公众的存款,但并不按规定分配利润,分配利息,而是以一定的利息进行支付的行为。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个人累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累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这是以储户为单位对本罪立案标准进行量化。无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时间的长短,只要个人累计吸收储户30户以上、单位累计吸收储户在150户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本罪立案标准的第3项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局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包括无法返还存款人的本金及同期银行利息,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至于非法吸收存款时超过银行同期利息的部分,由于存在不合法性,不应当计算在直接经济损失之内。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罪判决书的相关知识,判决书中一定要包含被告的相关信息,以及案由,最为重要的是法院的意见,这将作为最后承担责任的依据。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283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