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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2022-02-25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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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交通肇事逃逸指的就是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相关事故责任人为了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而做出逃逸的一个行为。交通肇事逃逸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那么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一)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二)刑事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危害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严重违法行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为逃避法律的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造成的危害:

  (一)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加重受害人的伤情,甚至因此而死亡。

  (二)使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和相应赔偿。

  (三)严重影响正常的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

  三、交通肇事逃逸保险赔吗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才需要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确定民事赔偿比例。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的相关知识,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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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量刑幅度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8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死亡人数或者重伤人数均达到该档次量刑标准的,以死亡人数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8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数额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每增加5万元,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死亡人数或者重伤人数均达到该档次量刑标准的,以死亡人数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8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每增加10万元的,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2)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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