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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2022-05-17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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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果行政机关的错误行政行为,给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失的,是需要进行赔偿的。那么国家赔偿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国家赔偿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国家赔偿精神损失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如下: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赔偿原则。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得扩大或者缩小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得增加或者减少其适用条件。二是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中侵权行为的致害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等相关因素,准确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三是合理平衡原则。坚持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处理,适当考虑个案及地区差异,兼顾社会发展整体水平和当地居民生活水平。

国家精神损失赔偿

  二、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明确了以下四点: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利益损失赔偿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可预见性规则。又称应当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范围不应超过他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的规则。

  1、预见的主体。考虑到可预见性规则的目的是对完全赔偿原则的一种限制,因此预见的主体应从赔偿义务人的角度出发进行衡量较为合理。从原则上来讲,预见的主体应当为违约方,这也已为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所确认。但在实践中,为了达到完全赔偿原则与可预见性规则适用上的均衡,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可以采用一个与违约方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即合理人的标准来衡量当事人能否预见。

  2、预见的时间。预见的时间应该以订约时预见的情况来决定违约方是否应当预见。因为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需考虑其所承担的各种风险和费用,如果风险过大,则当事人可达成有关限制条款来限制责任;如果要由当事人承担在订立合同时不应当预见的损失,则当事人就会因考虑到交易风险过大而不会订立合同。

  3、预见的内容。在确定预见的内容时,不应该以预见的程度,而应以预见的类型为准。因为社会交往异常繁复,如果要求当事人对所有违约损害的具体程度均得以预见,实乃为过份的要求。

  4、判断可预见性的标准。可预见性规则实际上是对于通常的损害给予赔偿,对于特别的损害,仅当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才能够获得赔偿。

  (二)减轻损害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该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为减轻损失规则,即受害人不得就其本可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损失获得赔偿。具体而言,减轻损失规则的特点在于:

  1、违约方因自己的过错致使受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对于损害的发生,受害人没有任何的过错,只是在损害发生后,由于受害人有过错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损害结果的扩大。

  2、受害人在损害发生后未能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3、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了损失的扩大。应该强调的是,受害人在违反了减损义务的情况下,并没有从违约中获得利益,如果是这样,那么将在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时采取损益相抵的原则,而不适用减轻损失规则。

  (三)损益相抵规则。又称之为损益同销,是指即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获利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予以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以上是找法网编辑对国家赔偿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应该对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这样才能在我们需要帮助的时候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权利。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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