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权利人,即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抵押权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抵押物的权利范围主要包括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权利抵押、最高额抵押、财团抵押和共同抵押。
1.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
2.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动产抵押的特征是抵押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但并非所有动产都可以作为抵押标的物,某些动产可能不适合成为抵押标的物。
3.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在我国,可供抵押的权利一般指的是土地使用权。
4.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
5.财团抵押,也被称为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为一体共同作为标的物来进行抵押的行为。
6.共同抵押,也被称为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置的抵押。共同抵押的特点是在数个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共同担保同一债权。
抵押物权利的设立情形主要包括两种:
1.债务人自己提供财产作为抵押物,即将自己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2.第三人提供财产作为抵押物,即第三方愿意以其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将其财产抵押给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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