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请求解除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2022-01-22 12: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合同签订后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如果合同没有继续履行下去的必要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那么请求解除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地介绍。
请求解除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一、请求解除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1、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2、基于合同解除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首先,诉讼时效系对权利的限制,即不行使权利的状态经过一定期间,权利人对此权利的积极行使就受到限制。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有争议的法律关系处于长期不确定状态,影响经济秩序稳定和交易安全。从2010年5月广东粤海控股有限公司就谭耀宗先生信访问题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的复函可以看出,从2004年润杨公司转让松涛公司股权给第三人后,惠兴公司多年来通过与润杨公司直接磋商、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等各种方式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润杨公司对于己方与惠兴公司之间的争议及惠兴公司的主张是明知的。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我国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债权请求权。民法典:“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基于合同解除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约束。本案中,惠兴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为确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后经一审法院释明,惠兴公司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润杨公司承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即返还惠兴公司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并支付利息。惠兴公司的这一请求是基于合同解除后的返还财产及损失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当为合同被解除之时。因此,本案惠兴公司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特定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原则上说,债权的请求权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均可以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之所以适用于请求权,原因在于:一方面,请求权在内容上是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但这种给付义务实际上对义务人来说是一种负担,相反,这种负担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存在,而不能无期限地持续下去。否则,义务人长期负担某项给付义务,不利于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另一方面,请求权虽有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才能实现,但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实现。但这种请求保护的权利,也要有时间的限制,否则可能因年代久远而出现举证困难等问题,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受到法院的保护。

  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哪些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综上所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是不会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因为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的债权请求权,不属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请求解除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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