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是可以发生出让和转让行为的,但是有很多人还不清楚出让和转让具体是怎样的,还容易把二者的概念弄混。那么,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1、主体不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主体: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出让主体:只能是国家。
2、行为性质不同
他物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
土地使用权属于他物权,它是根据对所有权所设定的债权而形成的,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非所有人对物享有的一定程度的支配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他物权转移。
土地使用权出让:他物权设定。
3、方式不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交换、赠与。
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招标、拍卖、挂牌。
4、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土地使用权出让: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领取土地使用证。
5、交易市场不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
1、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土地使用权转让年限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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