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其他事项发生变化时,通过申请登记的方式进行不动产的公示。不动产变更登记是有一定限制的,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不动产变更登记条件有哪些?下面就跟随找法网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的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的;
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6、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7、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资料如下:
1、申请人带上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4、权籍调查成果
5、土地权属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6、土地出让金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情况审核表、规划相关材料
7、契税完税凭证或缓交、免交契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等材料。
注:不动产变更登记主要针对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不动产坐落等发生变化的情形。
1、写明申请登记事由,即变更的权利内容,属于何种类的登记。
2、写明登记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如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3、写明不动产情况,如不动产位置、不动产类型等。
4、如果抵押情况和相关地役权情况也应当写明。
5、最后,要表明登记原因。
综上所述,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登记事由、申请登记人情况、不动产情况、抵押情况和地役权情况,以及登记原因。申请人必须承诺对其提交的申请书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了解,欢迎登录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