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我国已是一个比较人性的法治社会,在平时我们对于一些处决,比如说死刑,缓刑等等已经耳熟能详,不再陌生,那么死刑缓刑的执行程序又是怎么样的?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死刑缓刑:
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死缓制度最初是作为我党的一项刑事政策发端于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适用对象是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
二、死刑缓刑的执行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年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法律规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在高级人民法院。具体按以下情形办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被告人可以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如果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改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提出上台阶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经过第二审程序,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作出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决定;不同意判处死刑的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作出不核准的决定。如果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应当依法改判;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4)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下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即作出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决定。无论是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还是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并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还是直接改判的案件,均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这些裁判不经宣告,立即交付执行。
综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死刑缓刑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