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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抵押房屋能否做诉讼保全的担保

2021-04-06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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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房屋已经做了抵押,但并不意味着就不能够在进行二次抵押,只要房屋的未抵押价值大于第二次抵押价值的,那么就可以进行抵押。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已抵押房屋能否做诉讼保全的担保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已抵押房屋能否做诉讼保全的担保

  已抵押房产可以申请法院财产诉讼保全。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已抵押房屋能否做诉讼保全的担保

  二、财产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三、财产保全的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已抵押房屋能否做诉讼保全的担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果房屋未担保价值大于保全价值的,那么就可以做诉讼保全担保。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已抵押房屋能否做诉讼保全的担保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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