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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中的优质条款有哪些

2020-05-14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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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难免会对自身企业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最直观的就是与能够解除商业秘密的职工等签订保密协议。那么大家知道保密协议中的优质条款有哪些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保密协议中的优质条款有哪些

  【保密信息】

  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信息”指接收方在合作过程中或本合同签订前为项目开展而从提供方获知的(无论是提供方提供,还是无意中了解)不为公众所知,又能为提供方(作为合法所有者或占有者)带来经济效益的所有信息、数据或技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的与研究、开发、生产、产品、服务、客户、市场有关的软件、程序、发明、工艺、设计、图纸、专有技术、工程、流程、方式、硬件配置信息、客户名单、员工信息、合同、价格、成本、研究报告、预测和估计、报表、商业计划、商业秘密、商业模式、公司决议等任何或所有的商业信息、财务信息、技术资料、生产资料以及会议资料和文件。接收方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从保密信息中获得的任何记录、总结、报告、分析或其他材料均应被视为保密信息。

保密协议中的优质条款有哪些

  【保密责任】

  接收方应仅将提供方的保密信息用于与双方合作项目有关的用途或目的。

  接收方应保护和妥善保存从提供方获知的保密信息,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接收方不得披露提供方的保密信息。

  接收方应对从提供方获知的保密信息按本合同约定,并以不低于适用于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样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

  保密信息仅可在乙方范围内仅为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乙方应保证相关使用人员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合同条款的约束。

  【侵权】

  除因错误使用保密信息所致外,如果接收方因合法使用提供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而引起第三方索赔(如保密信息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提供方应尽力采取措施使接收方免于遭受索赔引起的损失。

  【保密期限】

  对于提供方未明确保密期限和明确保密期限三年以下(含本数)的保密信息,接收方的保密期限为本合同签署后三年内或双方共同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间。

  对于提供方明确保密期限三年以上(不含本数)的保密信息,接收方的保密期限为提供方规定的保密期限或双方共同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间。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合理的救济措施。违约方还应赔偿因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

  【争议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仲裁: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保密协议中的优质条款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保密协议中的优质条款包括保密信息、侵权以及争议解决等。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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