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证明需要的材料有,死亡报告,死者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家属身份证等。出具死亡证明的主体有,医院,居委、居委的卫生站,公安司法部门,殡葬部门。
死亡证明需要的材料有:
1.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死亡报告;
2.死者本人身份证;
3.户口本、家属身份证等。死者家属携带上述资料去当地基层组织开具即可。
找法网提醒您,如果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出具死亡证明的主体是:
1.公民死亡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该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
2.公民正常死亡且地点不是医院的,由居(村)委会的卫生站(所)出具证明;
3.公民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证明。
4.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死亡证明的用途有:
1.持死亡证明才能移往殡仪馆办进馆手续。
2.持死亡证明才能在火葬场登记或公有墓地土葬。
3.持死亡证明才能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销户。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户口登记条例》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