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或者破产都必须要进行清算,清算结束之后必须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且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合伙企业能否只清算不注销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不能只清算不注销。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登记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
登记条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公告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5)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6)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登记程序:(注销)审查→受理→决定。
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变更登记,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营业执照正、副本; 税务注销证明;
3、公章、财务章、合同章;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不能只清算不注销。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合伙企业能否只清算不注销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