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同的对象适用的税率是不相同的,缴纳税收的方式也是各有不同的,每个人在缴纳税收的时候需要提前了解好自己的税收,那么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怎样的呢?下面有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计算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但要注意这里的应税所得要按年计算,即是指年应税所得=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3、不过前提是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假如根据收入核定,假设第一季度收入131500元,税务局核定的应税所得率:10%因为实行的是核定征收,故不能扣除其他成本费用之类的第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131500*10%=13150换算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3150*4=52600 找税率和扣除数(20%,3750)第一季度应纳税额:(52600×20%-3750)÷4
4、第二季度同理,也是把一,二季度应税所得额换算为全年总数找税率和扣除数,计算出全年应交数,然后除以4乘以2,得出一、二季度应交数,再扣除第一季度已缴数,余数就是第二季度应缴数
第三季度按第二季度思路计算
二、核定征收的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相关内容,在计算时候要小心,不要落下应算的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