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在担保法中就是担保的一种方式,简单来说就在资金紧缺的时候,想要周转资金的时候提供一些有价值的财产作为降低借款方借贷的风险。虽然这种抵押财产方式比较常见,但也不是所有财产都是可以适用的。那么担保法规定那些财产不得抵押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1、担保责任的形式不同。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期限的优先级不同。
抵押权期限是抵押权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内行使抵押权可产生优先就抵押物变现所得受偿的法律后果。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均可实现优先受偿的法律后果。
3、法规所界定的有效期限。
抵押期限是行政登记机关强行规定的期限,等同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该期限是行政机关强制要求的,不能消灭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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