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民法典继承编,不是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人规定是配偶、子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可也可以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是民法典继承编,不是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人规定是:配偶、子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法于2021年1月1日废止,其相关内容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中体现。
第一继承人和第二继承人可以同时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可以成为代位继承的继承人,从而以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一同参与继承。根据法律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有区别的,但是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没有区别。
找法网提醒您,第一顺序继承人财产应当平均分配。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
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