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成为合伙企业,必备的条件不可少之外,在注册前更是要想几个备份名字以备不时之需用以通过核名,但是不管是什么公司取名都离不开法律的规定,那么大家知道法律对于合伙公司取名有什么规定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合伙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4、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第七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组织形式是企业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的体现。公司制企业一般应表述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类型的企业可表述为“厂”、“部”、“店”等。
合伙企业在组织形式后还应加“(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特殊普通合伙)”:
1、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特殊普通合伙: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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