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的行政诉讼的管辖可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那么行政诉讼管辖的规定有什么意义?遇到同时有两个以上管辖法院而产生争议的情况怎么处理?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1、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便于人民法院审判,有利于人民法院排除各种干扰,公正办案;
2、便于行政机关应诉,又充分保障原告行使诉讼权,便于原告起诉;
3、保障了各人民法院承担审理行政案件的合理性与可能性,同时兼顾了各级人民法院分担的工作量的适当与均衡。
1、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与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3、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1、原告选择。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先收到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
即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机关同时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选择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审查若干个具体行政行为。
4、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因共同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法院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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