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情况下,检察院看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分为了立案环节、调查环节、检察建议环节、提起诉讼环节。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程序规则是什么?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针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案环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明确,人民检察院经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评估,认为同时存在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对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可能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情形的,应当立案。
针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调查环节,《办案规则》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围绕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与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关联性;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进行调查。人民检察院认定行政机关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为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参考行政机关的“三定”方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等。
针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检察建议环节,《办案规则》明确,经调查,人民检察院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报检察长决定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并于《检察建议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检察建议书》内容应包括:行政机关的名称;案件来源;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认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建议的具体内容;行政机关整改期限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针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诉讼环节,《办案规则》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认定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逾期不回复检察建议,也没有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已经制定整改措施,但没有实质性执行的;虽按期回复,但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仅采取部分整改措施的;违法行为人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案件已经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但行政机关仍应当继续依法履行职责的;因客观障碍导致整改方案难以按期执行,但客观障碍消除后未及时恢复整改的;整改措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为维护公共利益,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2)同等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对等原则,是指一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他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同样限制的原则。
(3)法院调解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说明和论证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反驳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
(5)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6)检察监督原则,是指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7)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支持受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行政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相关内容。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由人民检察向行政机关对于其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上,不作为或者破坏的行为。其目的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若您对于这方面有其他疑问,欢迎向找法网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