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救济自己的一个重要方式,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我们需先确定管辖的法院,要判断案件在哪会被受理首先需确定地域,那么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有哪些分类?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地域管辖是确定第一审行政案件在同级人民法院中,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被告在哪里,原告就到那里的法院起诉的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
(1)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的,如对收容审查不服。原告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由哪一人民法院管辖,取决于原告向何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原告必须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只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才可以享受原被告所在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的待遇;原告所在地具体指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2)不动产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其附着物,如房屋、林木等。涉及到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便于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同时也便于判决、裁定的执行。
(3)经复议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为了方便原告起诉,只要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无论复议结果是维持还是改变,原告既可以向原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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