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诉讼地域管辖规定是用于确定第一审行政案件在同级人民法院中,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那么哪些行政诉讼需适用特殊地域管辖?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的,如对收容审查不服。原告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由哪一人民法院管辖,取决于原告向何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原告必须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只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才可以享受原被告所在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的待遇;原告所在地具体指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2、不动产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其附着物,如房屋、林木等。涉及到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便于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同时也便于判决、裁定的执行。
3、经复议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为了方便原告起诉,只要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无论复议结果是维持还是改变,原告既可以向原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举例:
张三被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局罚款500元,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是湖北省公安厅,公安厅作出复议决定之后张三依旧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张三可以向孝感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或者是湖北省公安厅所在地法院起诉,而且从级别管辖来看对应的是基层法院,原告如果向两个法院都提起诉讼,那么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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