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是,出资与合伙人资格不同,财产份额转让不同,竞业禁止与本企业交易不同,合伙企业债务承担不同。如普通合伙企业全部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是:
1.出资与合伙人资格
二者对于出资的要求差别不大,主要区别在于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出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财产份额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只用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而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3.竞业禁止与本企业交易
法律明确禁止普通合伙人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法律并不禁止其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除非合伙协议事先禁止,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
1.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成立的法律基础。
2.合伙企业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
3.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找法网提醒您,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对外来说要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来说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协议未规定债务承坦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